广西壮族自治区领导干部违反改进作风有关规定实行问责的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7-11-25 作者: 来源:贺州市纪委 审核:第一条 为严肃纪律,狠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实施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办法》以及中央和自治区改进作风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前款规定以外的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改进作风有关规定,需要查明事实、追究责任的,由任免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四条 实行问责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罚当其责、惩教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有下列违反改进作风有关规定情形的,根据情节轻重实行问责:
(一)违反改进调查研究规定。以调研名义去名胜古迹、风景区游玩;在调查研究、工作考察中弄虚作假;陪同人员超过规定人数;违规使用警车开道;违规封路、清场。
(二)违反精简会议活动规定。超过规定次数、规模和时间召开会议;召开没有实际效果的会议;违规摆花草、制作背景板、发放纪念品;借座谈会、茶话会、节庆活动等名义向企业和个人收取礼金、摊派款项;违规擅自举办、出席节庆、论坛、展会等活动。
(三)违反精简文件简报规定。超过规定总量、篇幅、规格发文;违规重复发文,发布没有实质内容的文件;未经批准随意增加简报种类。
(四)违反因公出国(境)管理规定。以公务名义变相出国(境)旅游;违规增加出国(境)次数、时间、随行人员数量;违规擅自变更行程、延长国(境)外逗留时间;在国(境)外考察、招商等活动中搞大型宴会;将公款用于个人消费。
(五)违反改进新闻报道规定。违规对新闻单位就报道字数、时长、版面、画面等提出要求;违规要求对不符合报道规定的会议、考察调研、纪念活动、外事活动、重大专项工作等进行报道。
(六)违反领导干部福利待遇规定。违规配备秘书;违规多占住房,为领导干部建别墅;超标准、超编制配备公务用车;违规借用、占用下属单位车辆;调离原工作单位带走车辆;公车私用。
(七)违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违规建、购、租办公楼等楼堂馆所;违反审批程序,擅自提高办公楼建设标准、扩大建筑面积;违规多处占用或超标准面积占用办公用房,搞豪华装修。
(八)违反公务接待规定。用公款相互宴请或安排高消费娱乐等与公务无关的活动;将私人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在公务活动中收送礼品、纪念品、土特产。
(九)违反廉洁从政规定。用公款组织或参与高消费娱乐和健身活动;收受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利用职权为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十)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不按程序、不按条件选拔任用干部;搞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搞封官许愿、任人唯亲;指定提拔干部;为招聘特定对象设置条件;利用职权干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十一)违反求真务实作风要求。脱离实际、弄虚作假;虚报工作业绩;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
(十二)其他违反改进作风有关规定的情形。
第六条 对领导班子的问责方式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调整。
对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有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涉嫌违纪的,要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并视情形给予调整工作岗位、停职、责令辞职和免职等组织处理。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 违反改进作风有关规定获取的不正当利益,要予以限期追缴。造成公共资金、资源浪费的,要责令当事人限期退赔。
第八条 实施问责,要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有本办法第五条情形,属于单位行为,需要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责任。
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第九条 问责调查应当充分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调查人员与被调查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第十条 实行问责应当区分不同主体承担的责任,作出问责决定。对于事实清楚、不需要进行问责调查的,可以直接作出问责决定。
需要同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党纪政纪案件的调查处理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问责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问责人。被问责人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问责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书面申诉。问责决定机关接到书面申诉后,应当在30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申诉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单位。
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第十二条 受到问责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单独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影响期较长的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纪委、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监察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